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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论:诚信是城市的最大效益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3 02:42:15 来源:人民网

诚信是一种美德,诚信是一种法律制度,诚信是一种行为方式,诚信是一个城市最大的效益。

    一位到过欧洲的中国人曾经感叹道,在那里生活过的人才知道什么叫诚信。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警察,很少看到穿制服的人,公民乘车不用验票,参观博物馆不用安检,买东西可以随时退换,人们可以随意地生活,企业可以自由地经商。出门在外,不要务工证,不要暂住证,只要拥有信用卡,甚至可以不用说话。企业只要有了好的创意,无需经过政府部门层层批准,可以立即投入生产经营。每个城市都是那样的开放,又是那样的有秩序。

    诚信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在现代城市中,人与人之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在每一个环节上增加一点点的成本,那么,整个社会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现代化的城市,一般都是交易便利的城市,也是诚信度最高的城市。譬如,在城市地铁站的入口处,如果不当地增加一个验票员,不但会降低人流的速度,而且会增加验票员的工资和福利成本。如果错误地配备了许多验票员,不但要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且还要增加验票员工资与福利发放人员的工资。这样一来,城市地铁票的价格就必然要上涨。再譬如,搭乘城市的公共汽车,如果将无人售票改为有人卖票,不但会增加公交系统的支出,而且还会给市民增添麻烦。如果能够减少甚至彻底取消地铁的验票制度,如果能够实行公共交通的自动售票服务,不但可以节约市民的时间,而且还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所以,诚信是一笔财富,一笔通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而增加的巨额财富。

    诚信机制的建立,不但节省了交易的成本,而且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在一个讲求诚信的城市,不需要建立庞大的执法队伍,督促企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需要政府付出太多的人力物力来排解市民之间的纠纷。诚信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有限政府的社会,因为在讲求诚实信用的企业与市民面前,政府的许多功能会逐渐地被淡化。

    然而,诚信社会的建立也是需要条件的。首先,诚信社会应该是信息披露充分的社会。在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下,诚信是建立在口碑上。无论在乡村的集市,还是在繁华的街肆,由于发生交易的人们大多来自于一个相对封闭的自然地域,因此,如果缺乏诚信,就无法找到交易的对象。所以,在那个社会,经营者也强调童叟无欺。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社会,人员的流动范围日渐宽广,依靠原始的信息沟通方式显然无法满足现代交易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现代化的途径增加信息的供给。无论是传统的报纸广告,还是现代的证券挂牌交易,都是增加信息供应量的方式。而这些信息的广泛披露是一个城市建立诚信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

    必须指出的是,在信息的披露中,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人们无法想象,一个监管措施不透明,制度信息不公开的政府,如何适应建立诚信城市的需要。

    城市信息的披露仅仅是建立诚信城市的基础,而对信息的规划和处理是建立诚信城市的关键。

    在一个现代化的城市里,人们不但需要信息,而且需要确保信息真实、充分的机制。这些机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政府和面向公众服务的企业有义务向公众提供有价值的系统性的信息,有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许多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可以抑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甚至可以剥夺上市企业的部分经营性商业秘密权。譬如,许多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重大交易事项及时披露,以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如果政府、企业或市民向公众提供了虚假信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为人应该向虚假信息受害人作出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诚信的城市必然是信息公开的城市,也必然是获取信息十分方便的城市。在一些国家,为了便于市场主体和公民获取信息,专门设立了信息的经营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信息搜集与评估机构,保证整个社会处在一个信息资源丰富而又畅通的环境中。这几年,为了打造诚信城市,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信息的搜集和规划工作。上海等一些城市已经实行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一些行业也开始建立信息的共享系统。所有这一切,为现代化的诚信城市的建立提供了物质基础。但是,也应该看到,相对于香港等一些现代化城市来说,中国内地许多城市的信息披露仍然不够。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一是要强化政府的信息供给职能,二是要大力发展传媒业,通过舆论监督,保证政府和企业及时向公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如果说,信息的搜集与披露是诚信建设的物质基础,那么法律制度的建立则是诚信的必要保证。当年,美国的一些粮食商人在进行大宗交易时,为了规避风险,创立了一系列的交易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息披露制度。现在的期货与证券交易也是以信息的披露为基本特征的。为了保证交易的稳定性,防止少数人操纵市场,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法令,通过严刑峻法保证信息交流的畅通。如今,世界各地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法几乎成为了信息的强制公开法,无论是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还是企业的重大交易,都必须通过法定的渠道向公众披露。因为立法者相信,只有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投资人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只有在信息完全披露的前提下,才能建立诚信的社会。

    信息的充分公开,使我们了解到了周围的一切,也使周围的人们了解了我们。只有当我们相互了解,才能和谐相处;只有当我们对周围的一切有充分的认识,我们才能免于恐惧。

    诚信是一种美德,它让我们彼此为镜,相互关照。诚信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以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为立法宗旨,使每一个人都能确切地了解自己的交易对象。但是,诚信又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诚信也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诚信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行为方式,诚信还应该是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运行体系。只有当我们自觉地将道德和法律制度上的约束化为日常的自觉行动,并且将这种行动转化为社会运行的体系,才能够降低交易的成本,减少城市管理的代价。

    诚信体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付出,但诚信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将会产生巨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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